興建自用農舍應如何申請?

一、是否為農業用地?
可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必須為下列之一:

  1. 都市計畫農業區。
  2. 國家公園內農業區。
  3. 一般農業區、特定農業區、山坡地保育區、養殖專業區內之農牧用地、林業用地、養殖用地。

二、若為89年1月28日以後取得土地,是否符合下列條件?

  1. 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。
  2. 需為土地所有權人。
  3. 戶籍在本縣及土地取得滿2年。
  4. 土地面積>0.25公頃(756.25坪)。
  5. 無自用農舍者。

三、申請以下資料

  1. 向戶籍所在鄉鎮公所申請「確無農舍證明」。
  2. 向土地所在鄉鎮公所申請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。

四、檢附相關文件逕向鄉、鎮公所農業局(農務課)辦理「農民資格」:

  1. 戶籍謄本。
  2. 興建農舍農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地籍圖謄本、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。
  3. 切結無自用農舍或提供申請農舍計算面積使用切結書。
  4.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(三個月內)。
  5.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清單所列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。
  6. 若為都市計畫土地,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(八個月內)。

五、檢附相關文件逕向鄉、鎮公所建設局(建管課)辦理「農舍建築執照」:

  1.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。
  2. 無自用農舍證明。
  3. 地籍圖謄本。
  4. 土地權力證明文件。
  5. 基地位置圖。
  6. 農舍配置圖(不得小於1/1200)。
  7. 農舍平面、立面、剖面圖(不得小於1/1200)。

六、鄉、鎮公所核發「農舍建築執照」,開工。

農舍興建

農舍興建的主要條件如下:
土地
土地的面積應至少0.25公頃(約2分半,一分約等於300坪,2500平方公尺,1公頃 = 10000平方公尺 = 3025坪 = 1.03102甲 1甲 = 10分 = 2934坪 = 0.96992),且要有單獨的地號。鄉下的土地有很多是共同持分,也就是一塊地由2個人以上共同持有,當然這些人都有相同的地號,那每次要買賣、貸款、蓋房子都要所有人同意,那當然非常不方便。更麻煩的是持分的人數非常多,有些祖產甚至超過10多人,那您可以想像,要求10個人蓋印章是有多困難的事。若只有至3人共同持份,那當然要先辦理鑑界與分割,如此就擁有自己的地號,才能興建農舍。

土地使用分區證明
所有的土地皆分為都是計畫內與都是計畫外。都是計畫外表示比較偏遠,當然比較單純,可以直接興建農舍。其次,都是計畫內,表示該地鄉鎮公所已經將這片土地劃分為九大類,分別是住宅、商業、工業、行政、文教、風景、保護、農業及特定區,所以務必先行查詢,免得買到公園預定地,當然欲哭無淚。

戶籍
戶籍與土地的取得均要兩年以上,所以務必將戶籍也遷至土地所在鄉鎮。

面積
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.5公尺,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業承造。申請建造農舍,應檢具:現耕農身分證明、無自用農舍證明等。

建築面積
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最大水平投影面積,也就是俗稱的地坪。

總樓地板面積
建築物各層等樓地板面積,亦稱違建坪。例如,您的農地面積是3558平方公尺,那您的建築面積僅可為330平方公尺(100坪),總樓地板面積則為495平方公尺(150坪)。(3.3平方公尺=1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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